特此公告。
公 告
按照《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有关划定及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散煤污染管理“三重一改”攻坚步履实施方案(2020-2022年)的通知》(黑政办规﹝2020﹞13号)的相关要求,经省政府同意,绥化市燃煤锅炉执行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尺度》(GB13271-2014)中的特别排放限值。
绥化市北林生态环境局
2022年5月30日
来源丨绥化市北林生态环境局
二、执行时间
(一)现有燃煤锅炉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。现将我区有关落实要求公告如下:
一、执行地域范围
绥化市北林区全域,包括所辖乡镇、办事处。
(二)新建燃煤锅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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